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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规定新农合管理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120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自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法》规定,新农合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代收参合人缴费的,未按照规定为参合人出具缴费票据的,未按照规定将参合人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的,截留、挪用、侵占参合人缴纳费用的,违反新农合基金缴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均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新农合定点机构和工作人员如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合人住院治疗的,为参合人提供所患疾病无关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将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费用转嫁参合人个人负担的,将新农合药品目录外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等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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