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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严格监管!多地药店因价格违规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1  浏览次数:148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药品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向全省各药品经销企业提出行政指导意见。     《药品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要求全省各药品经销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稳定药品市场秩序相关工作。     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     《药品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要求全省各药品经销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在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开展药品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包括七点内容,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各药品经销企业要认真对照《药品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稳定药品市场秩序相关工作。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四、明码标价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五、开展药品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六、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七、药品经销企业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药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     (三)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推动其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一直以来都受到监管重点关注。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7种情形:     一.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二.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三.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四.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五.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六.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七.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根据该文件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已经自去年7月份正式实施,依据文件内容,药店明码标价应做好3点:明显位置标明商品价格;细分同种类(品牌)商品价格;禁止收取标价之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例,药店违反上述“明码标价”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监管部门可对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药店也不得实施下列8项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例,涉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药品价格乱象     加强药品市场价格巡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     近日,赣州市监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3年5月31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线索,反映2021年6-7月某药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2021年从医药微信群购进“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0763)50盒,采购价格30元/盒,零售价格55元/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审核供货方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涉案药品货值2750元,违法所得2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远县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中,承德市一家药店因涉嫌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处以罚款10万元。     据悉,该药店在一次促销活动中宣称,全场会员商品满38减8,保健食品5折起,特价商品除外。有顾客发现部分做促销的商品折扣价格比不做促销时原价还贵,遂举报该药店。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多款商品价格出现“猫腻”。     其中,某品牌钙片店内促销海报上显示原价520元/盒,促销价388元/盒,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338元/盒,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520元。     此外,某品牌保健品店内促销海报显示原价198元,促销价178元/4盒(单价:44.5元)。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49.5元,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198元。     随后执法人员告知涉事药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最终,该药店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公开通报。     同时,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3家药店企业被重罚。     2022年12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两家网络平台销售药品,以销售的布洛芬片为例,进货价格2.48元/瓶,12月7日前销售价格为3.67~4.87元/瓶,12月8日起销售价格上涨到11~60元/瓶。该公司在药品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于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同时,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廉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廉江市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分别以0.26元/克、0.086元/克、0.044元/克购进连翘、山银花、芦根等中药饮片。12月16日分别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进行销售。12月17日芦根销售价格上涨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银花销售价格上涨至0.5元/克,12月20日连翘销售价格上涨至0.7元/克,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在价格上涨后销售金额合计1006元。该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该店于12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金银花用于调配“中阳”方剂,未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药品的资质证明,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0日购进“归片”后,与代售的其他中药饮片一起分装入袋,未在袋中贴标签信息,构成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的违法行为。     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金银花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6元,罚款155030元。     此外,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潞川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违法所得600元。该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于2023年1月1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1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在2022年12月27日,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对石阡县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方板蓝根颗粒,标签标价22元/袋,实际电脑端扫码销价28元/袋,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石阡县市场监管局已调查完毕,拟处罚10万元。     同时,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观山湖区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儿清热灵颗粒进价27.92元/盒,销价69.8元/盒,进销差价率150%,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同期正常销售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此外,黔西南州贞丰县市场监管局对贞丰县某药房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安乃近片进价5.3元/瓶,原销价29元/瓶,2022年12月18日起销价39元/瓶,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作为治病救人的药品,价格应合理、合规、合情。市场监管局和物价部门正在加强对药店的抽检、监督,对随意乱涨价、乱定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零售药店要坚决打击、严厉处罚,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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