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始于1999年,2006年去掉了“招标”二字,改称为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延伸到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
招标本是一套世界通行的阳光采购制度,一个被反复验证的降价法宝,有利于降低成本,促进公平交易。我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纠正药品购销之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质量,挤掉药价中的虚高水分,减轻老百姓的用药负担。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结果却事与愿违,甚至是走向了反面,十多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导致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药价虚高数倍、十几倍乃至数十倍的现象和中标价接近成本价甚至是低于正常成本价的现象同时存在,整个药品价格供应体系混乱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齐二药”的亮菌甲素、安徽华源的“欣弗”等不合格药品堂而皇之的通过政府招标渠道进入公立医院,不但中标价格虚高数倍,而且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夺去了数十名患者的宝贵生命;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招采分离”,负责招标定价的不管采购和付款,负责采购和付款的却无权决定价格,招标人和采购者不是同一主体,严重违法,低价中标无回扣的药品成为有价无市的“死标”,高价中标有回扣的药品成为销量暴涨的“金标”,让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把给医生提供回扣作为最主要的竞争手段,为了让药品的中标价中包含更多的回扣空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竭尽全力公关相关政府部门,确保高价中标,否则就要退出公立医疗机构这一最大的药品市场。简言之,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倒逼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高定价”是前提,“大回扣”是重点。在回扣的直接刺激下,大处方、滥用药现象十分严重,政府投入的效果大打折扣,很大一部分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流入了医生、院长、政府官员、医药代表的腰包,让患者花了很多不该花的钱,吃了很多不该吃的药,不但饱受药害之苦,甚至丢掉了性命,导致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一、“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指出,招标人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货物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货物的买主。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
根据以上规定和释义,招标人必须是采购付款者,且与招标项目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显然应该是各个公立医疗机构,它们是药品的采购者、付款者,且与药品招标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在实际上,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各地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既不采购药品,也不付款,与药品招标项目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更没有保障药品招标项目的资金,属于“只招不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6年后,有关部门意识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但没有将招标人的权利归还给各公立医疗机构,而是大玩文字游戏,强调“政府集中采购”,淡化招标。但实际上,各个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还是自主决定,分散进行,所谓的“政府集中采购”,既没有“采购”,更谈不上“集中”,依旧是“只招不采”,继续以行政权力干预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必然给社会带来危害,违法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持续时间越长,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越大。十多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严重违法,其范围涉及全国近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130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全国数万家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不计其数的患者,每年的交易金额高达数千亿元,其危害之大,难以想象。
二、“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招标者只负责定价,不负责采购和付款,与药品采购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医疗机构负责药品采购和付款,与药品采购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却无权确定药品的采购价格。
由于交易价格已经被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且不允许医疗机构和药企进行“二次议价”,这就意味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面对真正的药品买主——医疗机构时,不能进行公开、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只能按政府确定的中标价把药品销售给公立医疗机构,然后以隐性的方式给医疗机构和医生让利,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竞争是不可能被取消和禁止的。没有公开、合法、正当的竞争,就必然有隐性、非法、不正当的竞争。于是,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药企为了让医疗机构采购自己的药品,彼此比拼的不是“公开向医院让利的多少”而是“暗中给医生回扣的高低”,谁的药品价格高、回扣大,谁的药就卖得好。于是,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倒逼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建立庞大的医药代表(业内也叫药虫子、药贩子、自然人)队伍,他们没有正式的单位和身份,是一支神秘的队伍,其职能就是为医生提供“无微不至”、“亲密无间”的贴身服务,服务方式包括赤裸裸的现金回扣,也包括以学术、考察为名的买学分、发论文、旅游以及各种后勤服务,而且花样翻新,总的原则是“投其所好,供其所需”,刺激医生多开药。
三、“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加价率管制政策结合在一起,成为药品回扣的保护伞,导致回扣泛滥成灾,祸及患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员工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当受到采购主体内外部监督制衡机制的双重约束。
2000年至2006年间,由于众多药品的中标价显著高于市场价,许多药企以公开的“明折明扣”向医院让利,以此来竞争市场份额,即业内俗称的“二次议价”。随着公开竞争的日趋激烈,药企提供明折明扣的让利幅度越来越大,从最初的九五扣(即按中标价的95%供货,相当于按中标价向医院公开让利5%)发展到九零扣、八五扣、八零扣等,医疗机构的药品实际采购价远低于中标价,各个医院的药品实际采购价也不相同。
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二次议价”虽然没有降低也没有提高药品的零售价(零售价按中标价加价15%),而且让政府药品集中招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因为折扣的存在就意味着中标价的虚高,意味着招标机构的失职甚至是腐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政府实际上只管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的情况下,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二次议价”对于“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而言,是一个调整和纠错机制,因为这一做法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的积极性和打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积极性,有利于纠正不正之风的蔓延,主要表现在:
随着“二次议价”的广泛开展,医院内外部均有人有积极检举院长、药剂科长和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这是因为,从医院内部来讲,无论是院长还是医生收回扣都意味着医院从药品供应商那里获得的折扣让利幅度必须减少,损害了全体职工的利益,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医院内部举报拿回扣的情况很多;从医院外部来讲,药品供应商在竞争时,报价更低、提供的折扣空间更大的供应商如果被医院拒绝,会以质疑、检举的方式让有关方面给一个说法。
然而,2006年5月19日,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这一违背基本经济规律的加价率管制政策是反市场的,因为在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顺价加价15%的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采购中标价为100元的药品可以获益15元,采购中标价为10元的药品仅能获益1.5元,而且医生收回扣无损于甚至有助于增加医院的药品收益。这让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都没有进行“二次议价”的动力,遏制了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的积极性和打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积极性,导致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按中标价采购药品,且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视而不见,结果是医院逐渐默许甚至是纵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在医院内外部再也没有人去检举任何人收受药品回扣了,正常市场竞争环境下的约束制衡机制随之失效。“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愚蠢的加价率管制政策结合在一起,成为药品回扣的保护伞。
【注:加价率管制政策包含两个:公立医院的顺价加价15%的政策,加价率为15%;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零差率政策,加价率为0,这两个政策在本质上完全一样,都让公开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都是医生收回扣的保护伞。在顺价加价15%政策下,中标价为100元的药品,暗中给医生回扣的行情是40元,即“以药补医生”的费用为40元,医院在100元中标价基础上加价15%后的零售价为115元,“以药补医院”的费用为15元。在推进新医改的过程中,有人宣称取消15%、实行零差率政策的改革破除了“以药补医”机制,并美其名曰为“医药分开”。这一说法完全无视“以药补医生”在性质上和数额上与“以药补医院”存在显著差异这一事实:切断明的加成,让政府增加补贴或者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部门不但获得了一笔经费支配权还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控制力;保留暗的回扣,让原有的隐性利益链继续参与分利;可以戴上“医药分开”、“公益性”帽子,名利双收。这一结果是因为有关部门深陷部门利益之纠葛,利用制定新医改政策的机会想方设法增加部门的权力(将招标的范围延伸到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而且以零差率之名向政府索要拨款,继而以拨款权控制基层医疗机构),在新医改领域上演了一部“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闹剧。】
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加价率管制政策的共同倒逼下和保护下,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日益成为普遍现象,不收回扣的医生反而成为另类。各省公立医疗机构销量最大的100个品种,都是价格虚高严重、回扣空间极大的品种,中标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至20倍,央视曝光的若干品种掀开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愚蠢的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冰山一角:
①2010年5月16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发生在湖南省公立医院湘雅二医院药价虚高1300%的“芦笋片事件”:
市场价 中标价 加价15%后的零售价 医生回扣
15.5元/瓶 185.22元/瓶 213元/瓶 80元/瓶,占中标价的43%,占零售价的37.5%;
②2011年1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发生在北京公立医院隆福医院药价虚高2000%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事件”:
出厂价 中标价 加价15%后的零售价 医生回扣
0.6元/支 11元/支 12.65元/支 4.4元/支,占中标价的40%,占零售价的35%
③2013年1月1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发生在广东高州的“回扣门”事件,曝光的回扣药“氨曲南粉针”的价格虚高达883%:
出厂价 中标价 加价15%后的零售价 医生回扣
2.5元/支 19.2元/支 22.08元/支 4.4元/支,占中标价的23%,占零售价的20%;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由于没有回扣而逐渐在公立医疗机构市场销声匿迹。
随着回扣的“竞争性上涨”,药价虚高愈演愈烈,医生收受回扣现象泛滥,在回扣的直接刺激下,医生的用药行为扭曲,抗生素滥用、中药注射剂滥用成为世界之最,尤其是中药注射剂滥用极为严重,这是因为中药注射剂更容易获得独家品种而获得高定价,大部分中药注射剂的成本低,但销量却十分可观,不少中药注射剂的单品销量创造了世界奇迹。药物滥用不但让患者的药费负担越来越重,而且祸及患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的成分复杂,有效成份和有害成份的定量与定性均不确定,存在安全风险。
“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所倒逼出来的大处方、滥用药等行为也加剧了医患矛盾,所以近年来患者砍杀医生的血腥事件此起彼伏。
四、“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政府做的一件不该做也不可能做好的事情,让有关政府部门的权力急剧膨胀,铸造了一个巨大的腐败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个省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府机构只有寥寥几人,既不采购药品,也不付款,与药品采购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搞清楚全国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数以万计的药品品规的真实信息,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却让他们决定着这些药品进入数千家公立医疗的中标资格和中标价格,决定着近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13000多家药品流通企业的命运,权力巨大。
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让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倒逼药企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高定价”是“大回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高定价”,就没有“大回扣”,为了“高定价”,投标企业不得不成立四个办公室,以糖衣炮弹为武器对政府官员进行狂轰乱炸:成立品种办,申报伪新药,获得高定价资格;成立目录办,让药品进入各类医保目录;成立物价办,争取获得一个高的指导价;成立招标办,争取高价中标。尤其是在药品招标环节,需要不择手段层层公关,打通招标的药品质量分层、竞价分组、限价、评标、价议、备案采购等环节,铸造了一个巨大的腐败链条。
据行业内人士的估计,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愚蠢的加价率管制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医生每拿1块钱的回扣,患者的负担至少要增加2元,因为在“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体系中,公关政府官员、养活医药代表、洗出用于回扣的现金都需要支付代价,这些代价都要作为成本转嫁到患者的药价之中。
五、以“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的招标方式进行的基本药物招标,人为制造的恶性竞争虽然降低了药价,但同样是“只招不采”,同样违法、同样倒逼药企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先投技术标、再投商务标,商务标是一个品规全省的量由最低价者独家中标,人为制造了恶性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交易规则,逼迫企业以接近甚至是低于成本价投标。
新的招标方式虽然取得了药品平均中标价与实际市场价相接近的效果,戳穿了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十年来药价虚高的黑幕,但由于一个品规独家中标就可独占该品规全省的市场份额,一旦落标就会失掉一个省的市场,在人为制造的恶性竞争环境面前,如果一个品规有多家企业投标,竞争激烈,药企为了生存,不得不以微利、成本价、甚至略低于成本价来投标,这部分品规占总中标品规数的80%,但销售额仅占总销售额的20%;而独家、易于围标、竞争少的品规,中标价则为市场价的数倍甚至10倍,虚高严重,这部分品规占总中标品规数的20%,但销售额却占总销售额的80%。因为新的招标方式还是“只招不采”,还是倒逼药企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结果还是中标价格虚高、有回扣的药品销量暴涨,中标价格不虚高、无回扣的药品销量惨淡,结果是患者很难用上价格合理的药品,实际的用药费用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比改革前还要高。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全省所有医疗机构按照同一价格采购药品,违背了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则
众所周知,采购数量、配送半径、回款条件均是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买一斤大米和买一万斤的大米的价格理应有所不同。一个省有数千家医疗机构,它们在药品采购规模、配送距离以及回款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采购价格理应有所不同。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无视这些客观因素对采购价格的正常影响,强行要求数千家医疗机构按照同一价格采购同一中标品规,用行政权力影响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法则,制造不公平,不但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形成了保护,而且严重影响了偏远地方的药品正常供应。
建议:
“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愚蠢的加价率管制政策让公开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当前医改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问题,导致这一严重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加价率管制政策。建议:
1、落实公立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归还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权和议价权;
2、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政府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
3、摒弃“以药养医”的成见,允许医疗机构获取公开的药品购销差价收入,调动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和打击医生收受回扣的动力;
4、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政府根据市场竞争获取的真实价格信息合理确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并进行动态调整;
5、严打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6、对药品质量问题“零容忍”;
7、严控独家品种的审批、定价和临床使用;
8、严格禁止医院以考核医生开药量和收入挂钩,严禁医务人员开单提成。
这一改革方案一是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正常的发挥作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就不用建立“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体系;二是寄生在“高定价、大回扣”体系上的政府官员、医药代表、专门的洗钱公司都将失去生存的土壤,不需要政府增加一分钱的投入,就可以让患者的用药费用降低;三是可以强化医院对医生的管理,让医生不再被医药代表所绑架,工作生活有尊严;四是医院可以将通过降低实际采购价所获的收入根据医生的综合绩效而不是处方药品的数量和金额公开的分配给医务人员,利于强化医院对医生处方的管理,保障医务人员整体收入不下降;五是这一改革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政府用很小的成本获知药品价格的真实信息,相对于现有的由政府核定药企自己申报的药价而言,据经市场竞争所达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药品的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不但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遏制权力寻租,而且可以让价格更加合理,更加有说服力,可以为日后真正的医药分开改革、支付方式改革等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澄清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公立医疗机构要体现公益性,必须由政府来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不能“以药养医”。
事实胜于雄辩。从央视2011年11月13日报道的《招出来的高药价》节目中,我们可以获知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药品在两个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购销情况:
药品名称: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规格:2ml:0.3g出厂价:0.6元/支
单位性质 单位名称 采购价 零售价 购销收益 加价率 医生回扣
民营医疗机构 未明确 0.64元/支 2元/支 1.36元/支 212.5% 无
公立医疗机构 北京隆福医院 11元/支 12.65元/支 1.65元/支 15% 4.4元/支
我们可以从上表很清晰地看到,山东民营医疗机构的加价率为213%(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以药养医”程度远高于公立医院(政府规定的加价率15%),但零售价不到公立医疗机构六分之一。北京隆福医院是政府投资兴办、每年还有财政补助,其采购价却是山东民营医疗机构的17倍,零售价是山东民营医疗机构的6倍,且医生收受隐性、违法回扣4.4元是医院顺加15%(1.65元)的2.7倍。谁更公益?显然是不要政府投资,不拿政府一分钱财政补助,完全“以药养医”的山东民营医疗机构更公益。
许小年教授认为“公益性”这个提法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已经成为了公害。他说从来没有看到有人给公益性下一个定义,不知道什么叫公益性?这是一个在经济学里根本就不存在的概念,没有任何政府部门,也没有任何专家学者对“公益性”下定义。目前“公益性”的提法成了部门绑架政府,以权力搅市场,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创造权力寻租机会,伸手向政府要钱,并让政府背上“财政投入不足”黑锅的绝妙理论。
误区(二)、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是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搞“二次议价”,但是为了防止院长腐败,“二次议价”必须以地方政府来主导;如果由医疗机构来主导“二次议价”,就必须严格执行顺价加价15%或者零差率的加价率管制政策,以实现将降价的实惠让渡给患者的目的。
这两个关于“二次议价”的错误认识可以分别命名为政府主导下的“二次议价”(业内称为“闵行模式”或者“芜湖模式”)和加价率管制下的“二次议价”(业内称为“重庆药交所模式”)。
(1)强调政府主导下的“二次议价”声音主要来自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如果认为院长主导的“二次议价”有可能腐败,那么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二次议价”就不会发生腐败?所以它们能够提出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二次议价”的主要理由是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大量存在中标价虚高的情况,但是它们却并不分析省级药品集中招标中标价虚高的原因是“只招不采”和反市场的加价率管制。其实,无论哪一级政府主导下的“二次议价”,尽管进行了“二次议价”,但议价的主体是政府部门,采购和付款却是医院,还是“只招不采”,招采分离,公开的价格竞争机制依旧失灵,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旧不能进行公开的价格竞争,只能被迫以回扣作为最主要的竞争方式;公立医疗机构还是药品的采购价越高、获利越多;无论是医生个人还是院长、药剂科长收受药品回扣还是没有内部约束和外部制衡;为了保障院长、药剂科长和医生的利益不降低,供应商必须选择和供应价格虚高更为严重的药品,否则药品就会因回扣的比例或份额不足而缺乏竞争力。而且,地方行政部门主导的“二次议价”让地方行政部门在目录确定、价格谈判中有大量的权力寻租机会,他们必然成为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一个新的且十分重要的公关对象。上海闵行、安徽芜湖的“二次议价”均有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主导,其结果已经证明了上述分析和判断。
(2)强调在加价率管制下进行“二次议价”,表面上是要求医院将降价的实惠让渡给患者,其实就是反对“二次议价”。因为在顺价加价15%、零差率等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之下,“二次议价”后的实际采购价格越低,药品的零售价也就越低,医院和医生的明暗收入就越少,哪个公立医院的院长有动力干这种“损己利人”、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呢? 重庆市花费巨资建立了“药品交易所”,取消了招标,允许各医疗机构自主和药品供应商谈判确定实际的药品采购价格,口号是遏制隐性交易和药价虚高,实现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社会效应。然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重庆没有取消顺价加价15%和零差率等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医院还是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对医院没有任何好处,所以医院根本就没有动力和供应商在平台上进行真正的“二次议价”,“高定价、大回扣”依旧是重庆市医院药品市场最有效的竞争方式。
(3)、只有以医疗机构为“二次议价”的主体,并且取消任何形式的加价率管制,让医疗机构获得尽可能多的药品购销差价收益,医疗机构才有通过“二次议价”来降低药品实际采购价和打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动力,只有这种形式的“二次议价”(本质是只管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才能成为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调整和纠错机制。
误区(三)、付费机制改革可以解决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药物滥用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付费机制改革主要指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取代目前医疗按项目付费的方式,采用预付制是世界各国都在推行和实施来控制医药费用的方式,不过这一改革路径对医保经办机构的专业能力要求高,我国目前显然不具备全面推行预付制改革的条件:一是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院药价虚高得离谱,药品价格体系完全失控且混乱,政府完全没有掌握药品市场价格的真实信息;二是我国现有的体制障碍,医疗、医保主管部门各自为政,且管办不分,都是“花别人的钱,干别人的事”,既没有控费的动力,也不具备控费所需的专业能力。
误区(四)、医药分开即取消医院药房,由社会零售药店承担医院药学服务。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医药分开,医药分开也是解决我国目前药品供应中一系列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目前不可行,其理由一是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医生的收入绝大部分主要来自于隐性的回扣,强行分开的休克疗法会引起医生群体的不稳定,导致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崩溃;二是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院与零售药店被分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公立医院药品结构和供应渠道均已经固化,且与零售药店药品结构差异巨大,强行粗暴的推行医药分开,会导致患者拿着医生的处方无法在药店购买不到药品的情况;三是欧美主要发达国家虽然都是采用医药分开的方式以解决药品销售与医生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的实施背景有当下中国这么复杂:“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踩过和愚蠢的加价率管制政策(顺价加价15%、零差价),让采购方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让整个药品价格体系、供应体系混乱。国外虽然也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是都是“招采合一”,实际采购主体的采购导向都是采购价格越低,获利越多,都是有利于企业开展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搜狐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