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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GSP六月份期施行 药品流通业面临重新洗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193
  生意社3月5日讯 2月19日,卫生部发布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GSP”),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表示,新修订GSP研究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在管理系统化、实际可操作性以及目标可实现性等多方面,较之现行GSP有了显著提升。     “新修订GSP与新修订GMP等法规将形成组合拳,有助于改变药品流通‘多、小、散、乱、低’的落后格局,提升我国医药产业整体水平,大型企业将迎来良好并购机遇。”牛正乾说。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新闻发言人武滨也表示,新修订GSP在全面提升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还将有利于医药商业企业回归商业本质、提升服务水平。     准入门槛提高 一批企业面临出局     “洗牌”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的最多的词语。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总经理李庆福说,这段时间,北京医药流通圈里几乎人人都在议论新修订GSP,“新修订GSP对行业影响太大了。”     专家指出,新修订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     在软件方面,新修订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还要求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在硬件方面,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还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准入门槛的提高意味着一批实力不够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李庆福表示,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但在全国近30万家单体药店中,没有信息化系统、甚至手工记账者占相当比例,其改造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其次,按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管理应当符合新修订GSP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连锁药店总部必须拥有现代物流,但目前很多连锁药店使用的依然是传统仓库。(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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