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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药企被罚数十万元,这类行为成“重灾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68
药品属于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需要严格把关各个环节。为有效管控药品零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近期以来,包括陕西省宝鸡市、黑龙江省伊春市等多地开展了专项检查与飞行检查,并且多地药监局披露了专项整治案例,甚至出现多家药店被罚款数十万元的情况。
 
  10月27日,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30期,总第131期),日前,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药监局责令该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10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中,涉及某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该药品生产企业因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企业生产的某软膏其部分制法与现行标准不符、未经质量授权人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放行产品、对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等关键检验设备及系统未设定权限管理功能,操作人员擅自修改设备系统使用时间等问题。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邱某也进行了相关的处罚。
 
  在山西省药监局公布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中,也出现了一起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案例。据悉,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药品有限公司入驻平台开展网络经营,但实际经营场所内未陈列药品,也无必要的储存管理设备,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续检查发现某药品有限公司仍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对此,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从多地检查结果来看,未按药品储存温度存放的行为已经成为药企“重灾区”。例如,近期,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魏都区某药店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也显示,湖北某药房因药品保存未达温度要求被警告。
 
  业内认为,药品储存关乎药品的稳定性与药效,药店保存药品的温度则是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控制药品保存温度至关重要,有利于确保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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