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出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该公告公布了该省第四批药品集采文件,包括化学药及中成药两部分,其中,化学药有50个品种,中成药有24组共44个品种纳入集采。
化学药部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中,通过专家遴选形式确定50个采购品种(见文末表格),并公布了AB分组及其相应的采购需求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中选产品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施一票制
中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中选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同通用名品种A、B两组中任意一组流标,则原则上流标组对应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报送的流标组采购需求量。流标品种,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产品分为A、B两组
本次集采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组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6号)文件规定可列入非竞争性药品组的药品,B组为除A组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由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参考上年度使用量、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区分A、B两组分别报送年度采购需求量。
抗菌药物约定采购量按各组采购需求量的60%确定,其他药品约定采购量按各组采购需求量的70%确定。
中选药品实行价格联动
在履行合同中如本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剂型、同竞价分组产品有全国其他省、地市级(含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备供(选)价格〕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相关价格正式执行后30日之内主动通过招采子系统申请进行价格联动。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流标组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报量
中选药品执行周期内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继续按B组约定量执行。同通用名品种A、B两组中任意一组流标,则原则上流标组对应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报送的流标组采购需求量。
中选规则:区分A、B组分组竞价
企业排名:同一竞价组内,申报企业按照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
分组中选规则
1.通过资质审核并有效报价的企业数≥3家的组别:组内排名第1名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2.通过资质审核并有效报价的企业数≤2家的组别:
(1)组内排名第1名且降幅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①降幅从高到低在所有组别排名前50%(遇无法整除保留整数位);
②达到同通用名品种另一组(需为三家及以上组)降幅;
③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50%。
(2)组内排名第1名且降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50%的约定采购量:
①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25%;②绝对降幅达到10%。
(3)其余品种作流标处理,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4)降幅计算基准:在我省挂网的产品,以现行我省挂网价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竞价分组下多个规格挂网的,降幅就低计算);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以本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剂型、同竞价分组产品的现行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备供(选)价格〕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同组产品我省现行最高销售限价(同组多个限价时就低计算)为计算基准。
价格纠偏
如出现同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价格B组高于A组情形,B组拟中选产品需接受价格纠偏,将报价调整至不超过A组拟中选价格,否则征询B组排名第2名企业,如愿意接受纠偏则拟中选,如仍不愿意,则该组流标。
备供企业
组内排名第2名(若组内为排名第2名企业通过接受纠偏拟中选,则为排名第3名),且报价不高于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同竞价组现行挂网产品最低挂网价的企业获得拟备供资格。
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中选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启动备供机制,备供企业需将挂网价调整至不得高于此次带量采购报价、启动备供时同竞价组挂网产品最低挂网价及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后,由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如备供企业无法满足按启动备供挂网价格要求,则本组药品转为实行阳光采购。不能按此次带量采购报价履行备供责任的企业纳入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约定采购量分配
中选产品在获得本文件前述条款对应的约定采购量基础上,属于A组流标(含无企业报名)情形的,A组约定采购量按如下规则分配至B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