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桂林市市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药店因违法宣传处方药安宫牛黄丸,被罚20万元。
01一药店违法宣传处方药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4月11日,桂林市市监局对该药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墙上发现悬挂有广告宣传牌,宣传内容如下:
1.xxx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荡涤体内痰湿癌血,重整人体阴阳纲领,防患于未然”等字样的广告。
2.xxx龟龄集:强身补脑,固肾补气,滋养五脏,久服延年,皇家御用,养生瑰宝;皇家御用,尊贵品质,服用方法,精品选材,神秘炮制,组方机理,适应人群”等字样的广告。
经查,以上两种药品均为处方药,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非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等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宣传。药店此举无疑违反了广告法。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02多家药店在“打广告”上吃了亏
近年来,药店因违规宣传等行为收到罚单的案例时有发生,综合来看,多涉及违法宣传处方药、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断言药品功效等。
此前,江苏无锡某大药房为促销活动,自行张贴和发放涉及30种处方药药品的价格优惠、打折促销信息的广告宣传画报和广告宣传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2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万元。
在公众号“山东市场监管”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其行为被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0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此外,辽宁营口一药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其中含有“……短期效果:改变口臭、润肠通便……祛湿盒起效!”等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且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11月,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0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这些内容
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药店不妨以此为参考,规范宣传行为。
《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含有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等内容,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含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或者引用文献、研究报告、实验证明等收载的内容;
(九)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