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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内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132
    今后,黑龙江省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须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近日,该省卫生厅出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对该行业的选址与布局、生产场所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要求、许可证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距离露天垃圾场、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须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工作。

  《办法》明确,由卫生厅负责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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