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过后,江苏、湖北等多个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一批因不符合规定而吃“罚单”药企。
10月10日消息,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对江苏融昱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5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为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 53号)的判定,为违反药品GMP的严重缺陷项。
10月8日消息,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河北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生产、销售的药品不符合规定标准,被认定为劣药,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
10月7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82号),抽检发现,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七丹参片(批号:210802)【检查】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上述三七丹参片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据此,该局决定对公司罚款合计89.31万元。其中,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67.13万元。
10月7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11号)。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决明子,罚没款合计209447.70元。
同在7日消息,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大同德医堂红旗街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仍然在顾客没有出具医师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被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1万元。
此外,近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27期,总第128期),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因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被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并被没收违法所得6757.3元、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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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吃罚款的药企来看,多家都系因为生产、销售劣药而被罚款。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对于劣药的定义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被污染、变质、过期、失效等。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关系人体健康安全,对于销售劣药的经营者,相关部门加大标准制定和处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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