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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试行采购价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122
    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就文件完善了哪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对记者做解读。社会关注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资金支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双信封”制等都有改进措施。 

    在集中采购方面,要求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在完善“双信封”制方面,要求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了遴选基本药物要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要求从严控制增补数量,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孙志刚说,医改新政强调,要严格基本药物各个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程电子监管。定期发布质量公告。严格基本药物上市审批。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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