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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双信封制度修订 竞价最低药企将接受评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浏览次数:124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特别提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

  此前,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参考安徽模式建立,采用“双信封”的评价办法。在此次国务院新出台的意见当中,仍然沿用了“双信封”的评价办法,但对其中的商务标评审做出了修订。

  商务标评审由原来“价格最低者中标”,变为“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突出了质量在基药招标当中的重要性。此前,各地在基药招标实践当中已有所尝试,但此次意见是正式对“双信封”制度做出了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为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意见特别提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拖欠货款的问题,一直困扰基本药物的配送和供应,造成一些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药物。为解决这个问题,意见强化了行政力量的干预,鼓励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来优化支付流程。

  “但这项措施,很可能是好心办错事。政府为医疗机构支付基本药物采购的货款,那么一旦出现药品的安全事故,政府要不要承担责任?”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本来货款的支付属于市场行为,应该通过市场手段解决。

  行政力量对基本药物采购干预的加强,不仅在于货款的支付上,还体现在基本药物的定价方面。

  意见指出,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有医药行业人士指出,如何理解“价格基本稳定”,是三年还是五年价格不变?况且,如果一些地方能够招到更低的价格,为什么不允许?而一旦实行统一定价,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此外,基本药物目录也一直备受关注。意见再次确定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原则,新版目录将于今年公布。考虑到之前实践中各地的增补情况,新目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200种左右的药物。而新的意见也更加严格了目录外药物的增补权限。

  意见要求,省级政府增补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要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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