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某药企因生产不符合标准药品,被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涉事药企生产的劣药为左卡尼汀口服溶液,该产品可用于防治左卡尼汀缺乏,如慢性肾衰病人因血液透析所致的左卡尼汀缺乏;改善心肌缺血,抗心绞痛等。
药品作为事关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新版药品管理法对生产劣药、假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合规生产经营,但仍有企业触碰“红线”。
除了上述药企以外,今年以来,全国还有多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多起生产、销售劣质药品案件,相关涉事企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例如,2023年5月17日,有药企因生产、销售劣药清热解毒口服液的违法行为,被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约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约13万元。
5月24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某药企因生产销售劣药乳酶生片,被罚没138万余元。
5月12日,湖南省的5家企业均因销售生产劣药受到处罚,其中一家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合计罚没40余万元,还有家公司因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当归33类禁用农药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劣药,合计罚没近24万元。
上半年,福建某公司因生产劣药麝珠明目滴眼液被处罚396万。处罚书显示,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装量差异”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12372004及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2021B00342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被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
此外,四川、安徽、湖北等多地药监局今年也发布过相关药企因生产、销售劣药而被处罚的消息,罚款金额都在数十万元左右,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笔罚单并非小数目。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之规定,劣药的范围包括: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种种案例曝光的背后,可见医药行业警钟长鸣,随着药品监管不断趋严,以及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推进,药企只有规范经营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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