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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严控国家基药目录增补数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129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意见还要求,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意见提到,要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遴选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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