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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出台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132
    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近日召开的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侮辱、殴打急救医务工作人员、阻碍急救救护车通行,将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阻碍急救医务工作人员救治活动,侮辱、殴打急救医务工作人员,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工作,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主动让行。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除无待命车辆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当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以最短时间到达救治现场。社会急救医疗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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