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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发放城镇大病医疗救助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05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过渡期第一批救助金开始发放。符合条件的患者,其医保范围内未能报销的及医保外的医药费,可获救助。

  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青岛市2012年6件新增民生项目之一,自去年7月1日起实行。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包括参保患者经批准使用的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特药、特材救助,按最高费用限额标准下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大额救助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因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包括特病、大额和超限救助。特病救助是指确定为特病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医药费,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门诊大病中的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两个病种,纳入特病救助范围);大额救助是指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超限救助是指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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