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大幅拓宽了医疗机构对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调整后,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的使用范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是最广的。
《条例》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拓宽了医疗机构对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云南省人民政府药用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省中医医疗机构、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调剂使用。
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条例》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医医疗特点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医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得作出限制。
为充分体现云南中医药地方特色,《条例》中还明晰了民族医药的内涵。第三条中指出,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第八条明确,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养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