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局发文,重点查处药店与医院之间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轮药店大整治来了!
01 上海药店贿赂医生被移送公安
近日,上海市监局发文将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其工作重点之一是查处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等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日,上海市监局官网公布了6个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个和药店行业相关。
案例一: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为了提升硫辛酸、头孢克肟、特尔津、安胎益母、静丙、白蛋白、奥硝唑、阿奇霉素和头孢克肟10片装等药品的销量,按照对应销量向上海某医院多名医生行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犯罪。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案例二:当事人主要销售加压螺钉、金属接骨板等骨科医疗器械。2020年1月至 2021年12月,当事人将无菌植入类骨科产品(加压螺钉、金属接骨板等)销售给某外省市人民医院。期间向该院支付“消毒费”5万余元,以管理费用名义入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1年11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综合两起案例从处罚结果看,监管部门对直接行贿的药房处罚更重,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有行业人士表示,在发布专项活动的同时,上海特别点出了这样两个案例,不得不让人猜想,或许院外处方中的贿赂行为会成为本次检查的重点之一。
02医生开方“指定”药店“提货”引争议
随着门诊统筹的逐步实施,医院医生开方,再让患者到药店“提货”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落地效果各有不同。
据半岛晨报2月28日消息,大连市已加紧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处方流转机制,首批确定了1431家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患者可以持基层医疗机构有效处方,到就近的处方流转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并享受同等的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拿着社区医院处方到药店“提货”已经成为现实。
但在今年4月,有网友曝出河南郑州一医院医生开了药方后,让患者到医院外“指定”的药店买药,一时引发热议。
据大河报消息,河南xx第一附属医院的一名主任医师开具了两个药单条,一个单子提醒患者到该院1号楼1楼登记取药。另一个单子上的“鼻腔护理液”提醒“取药地址”为“出医院大门右拐20米春秋大药房”,缴费方式提醒是“拿就诊卡在春秋大药房交费”。
记者调查后发现,该“春秋大药房”的全称为河南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该院旁边另外一家大型连锁药房的工作人员则称,患者去医院外边的哪家药房买药是患者的自由。
医院的导诊牌上明确显示,“春秋大药房”就在该医院临街的9号楼1楼。只不过药房是临街,患者要想去该药房拿药,须走到院外。
后续再深入调查得知,该药房成立背景是“医药分家”提出时,医院从药剂科分离出来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该药房。一来方便群众购药,一些常规药品如感冒药等,患者不需再挂号、排长队,医院也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上最大化地方便病人;二是该药房可受双重监管,保障医院内的用药需求,在药品质量和储存条件方面更为放心。
不久后,春秋大药房的负责人称,该药房成立于2010年,而国家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房的相关《通知》是在2020年2月。目前已将此事上报卫健委,正在等待上级部门的通知。
03“医院开方、药店购药”亟需更合理的实施模式
可以看到,随着处方外流、门诊统筹政策的继续实施,院内外如何能更好地合作,如何能让处方真正流到药店市场,都是新政策落地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行业人士表示,院外处方核心仍然是医生处方,有医生处方才有院外的市场。要巩固好院外市场,一方面需要持续不断教育医生的观念,另外,还需要覆盖药房终端,在患者心中形成品牌观念,双管齐下才有可能做好院外市场。但是,和院内市场一样,院外市场的竞争同样激烈,用行贿方式开发院外市场就成了部分药店的“捷径”。
但早在2021年11月,国家卫健委就已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明确提出: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广东也在彼时曾明确表态,严查院外处方。2021年,广东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在 “广东民声热线”栏目表示,要院外处方的专题调研暗访;2022年2月,广东省卫健委再下严令:从严管理医疗机构外购药物,要求医疗机构要明确外购药物范围,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不得违规指引患者去指定药店自购药物等。
黑龙江也下了相关文件,严管院外处方。黑龙江省要求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只允许开具药品通用名处方,患者可自行决定在医院药房取药或去药店购药。严禁采取纸条或便条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本院药房没有的药品时,应在处方上注明医院未配备该药品的原因和不使用医院药房疗效相近药品的原因。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行业或公众对“医院开方、药店购药”等现象,也不能一味否认。回到“医药分家”政策本身,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的建立,本就是为了打破医院单一的药品保障通道,让药店成为医院的有力补充,确保患者能够及时用上药品。倘若处方能够从医院顺利流转到药店,将大幅提升药品的可及性,让患者获得更多实惠与便捷。
当前,药店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处理,有时会面临两难的境地。两者过于疏远,处方流转、药品保障协调等合作难以实施;走得太近,又恐遭暗箱操作等猜疑。此外,有时一些药只有药店才有,掌握了信息的医生若选择不告知,患者可能无药可用,若告知患者,又有“指定”之嫌。
尤其要看到,职工医保门诊改革已全面实施,门诊用药可以按比例统筹报销。在此背景下,假如门诊处方不能顺利流转,药店的竞争劣势将更加明显,医院与药店的关系处理等,将面临更复杂的局面。因此,一个更合理的处方流转模式亟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