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地公开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公告来看,近期以来,医药行业巨额罚单频现,不少单笔罚款在百万元到千万元之间,其中有3家药企累计被罚近6000万元。
其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8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信息显示,福建某药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虚构药品流向、计算机GSP系统所载明数据与实际不符、企业负责人未全面履行负责企业药品经营管理、销售部分药品时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人为修改温湿度监测数据等违法情形,被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55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4月10日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近日,该局对上海某药企与天津某药企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两家公司罚款合计5705.59万元。
同日,上述被罚款的天津某药企披露公告称,控股孙公司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孙公司因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时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处以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2988.43万元。
该药企还指出,上述罚款金额占到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26.43%,罚款金额已相应减少上市公司2022年归母净利润1852.83万元。不过公司也对外表示,相关影响已在2022年业绩中体现,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该药企近年来因垄断行为频频被处罚,仅在2021年内就累计垄断三次,被罚款超过1亿元。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于企业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法规可见我国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大。对此,该药企也在公告中表示了对其孙公司垄断行为的态度,公司及所属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主动调整氟尿嘧啶注射液价格。其孙公司主动参加各省开展的氟尿嘧啶注射液带量采购项目,目前,中标地区已根据当地实际中标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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