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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宣传推广需谨慎,大批企业已被点名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7  浏览次数:75
随着国家加大对药械类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已陆续公布了众多违法广告案例,其中已有大批药企、药店被点名。
 
  例如,2023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从快立案、从严处理,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
 
  其中,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调查发现,上海凡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网店上架一款口罩,标示为“MR.ERA KF94鱼嘴柳叶型韩版3D立体四层防护”。但经核查,KF94是韩国口罩标准,对于直径0.4μm的颗粒物过滤率大于94%,而该公司所销售的口罩并非涉外口罩,也没有经过韩国检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通州茅胜基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因在LED屏上发布如下文字内容中提及的“华耀康清肺汤”系一家医药公司生产的准字号中成药清肺十三味散经加水煎制后的汤剂;广告中宣传该药品能使新冠患者“转阴”,与该药品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等内容不符等原因,被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2月7日,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山东省市监局公布的一批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件,有多家医药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其中一家为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推广其代理产品,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处方药广告,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依据相关规定,2022年5月,潍坊市市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1万元。
 
  2022年4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其中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某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本地大众媒体宣传“某元液”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宣传“某护肾胶囊”药品广告中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被罚款30万。
 
  2022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沈阳盛方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药房门窗上有“活力源口服液”保健食品宣传广告,该广告没有取得审查批文,属于擅自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处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广州市市监局公布了2021“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广东某药企因在其凉茶产品的标签以及部分宣传页上出现声称可预防新冠等违法广告内容,被处罚款30万元。
 
  ……
 
  业内认为,宣传推广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重要的营销形式,特别是一些力度大的广告,持续的轰炸很可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力。但药械是和人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商品,其安全问题正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医药企业更需要牢记相关的广告宣传法律法规,做好自省自查,保证合法合理宣传,切勿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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