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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药品安全问题再次被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105
一年一度的“315”如期而至。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医药领域,药品关乎健康、关乎生命,备受大家的关注,每年的“315”,都有药品领域的案件上榜。
 
  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其中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也涉及药品领域案件,如未取得许可网售药品案,2022年3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消费者称其通过淘宝商城,在陕西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药品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为,对此,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所得14680.29元,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不仅容易给患者造成延误病程的后果,也可能导致患者并且恶化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因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药瓶子”安全至关重要,相关部门也屡出重拳严查药企生产经营行为,曝光并处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企业,敲醒行业警钟。
 
  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四大情形之一的,均会被判定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新版《药品管理法》大大提高了药企的违法成本,如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此外,新版药品管理法还落实“处罚到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据悉,在“315”来临之际,为全力保障百姓用药安全,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多地市场监管局开展了“315”药品专项检查执法行动,持续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运用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手段,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效能和风险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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