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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规范涉疫药品及相关商品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3  浏览次数:86
  为规范相关市场主体广告发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按照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就规范涉疫药品及相关商品广告发布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进行商业广告营销宣传,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控制、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严禁发布未经审查以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严禁在广告中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     四.严禁在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五.严禁非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严禁宣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或其他普通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违法行为,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七.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师药师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八.严禁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严禁经营、制作、发布其他类型虚假违法广告。     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内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专项行动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涉疫药品及相关商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投诉。
 
关键词: 涉疫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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