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获悉,近日,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做出重点提示如下:
一、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二、医疗美容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医疗美容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贬低他人的;
(五)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