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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5  浏览次数:71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1日对外公告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自2022年12月1日起,列入清单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之前公布的政策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第三批清单涉及制剂、原料药等70余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9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等四部门强调,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关键词: 抗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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