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该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监管工作。
黑龙江省药监局之处,新标准的出台考虑到黑龙江省城乡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公众用药差异化需求以及零售许可验收操作性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因此,省药监局创新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意味着黑龙江省两万多的药店迎来新的验收标准。
01经营中药饮片可不配执业中药师
对不同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药店,黑龙江省药监局提出设置差异化的执业药师、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数量配备要求,包括:连锁总部需至少配备两名执业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和质管部负责人,同时还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连锁总部负责人和质管部负责人等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数量,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或者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注册到本店的执业药师1名。
零售药店经营中药饮片,可不配备执业中药师,申请经营范围仅含中药饮片的,应当至少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中药学专业)1名。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1名。
处方审核员可以履行其他岗位职责,处方审核岗位需履行其他岗位职责的,需同时具备相关岗位资格条件。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药监局表态支持零售药店开展远执业药师程审方工作,按照省药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02销售非药需要这样做
黑龙江药监开办药店所需面积:药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建筑面积(设区的市级、县级)不少于4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乡镇以下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由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企业申请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其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
药店主要是销售药品的场所。销售非药品的,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药品销售区域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对于特殊药品的经营,黑龙江省药监局表示,经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零售业务。
03黑龙江药店迎来新发展
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9月底,黑龙江省共拥有286家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共11232家,单体药店10934家,连锁率接近50%。
整体来看,黑龙江药品零售市场格局呈现小、散、竞争力不强的特点,黑龙江药店的体量都不大,基本是中小连锁,处于领头位置的是人民同泰,但与药店发展发达地方的龙头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其他发展得相对较好的中小连锁,销售规模基本都在1亿~2亿元左右,这一阵营也是当前黑龙江市场的主力军。
与此同时,资本北上的趋势愈加明显,黑龙江市场有望进入新一轮的整合期,如大参林、漱玉平民等上市连锁已经接连布局。华润也利用DTP药房的优势,在当地不断完善专业药房网络,这对于高度依赖医保的黑龙江市场来说,DTP等专业药房或许更能出效益。就目前来说,外来资本对黑龙江市场的整体影响还不是太大,甚至还有水土不服的现象,但随着未来资本的不断进入和力度加大,势必会对当地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集采、药店精细化发展、竞争不断加剧等的影响下,黑龙江药店圈也开始寻找新的出路。政策层面,黑龙江药监系统对药店的支持力度和开放程度并不差,有不少政策已经走到了全国前列,如取消“限距”、药店许可“四合一”等。还有“双通道”政策,黑龙江医保局在《黑医保发〔2018〕1号》文表示,“具备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谈判药品的双通道措施,确保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政策有效落实”,支持门诊特殊治疗患者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购药。
值得一提的是,由黑龙江省药监局组织,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起草的黑龙江省《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规范》与《特药药房(DTP药房)经营服务规范》两项地方标准也于近日顺利通过专家的技术审查。
有了两项标准以后,作为地方标准,就可以指导当地药店往专业化、规范化上发展。在标准执行的过程中,还能够对以后药店的分级分类,不良药店、质量差的药店淘汰起到作用,使药店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