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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肝水解肽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9  浏览次数:84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肝水解肽注射剂(包括肝水解肽注射液和注射用肝水解肽)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肝水解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月27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肝水解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肝水解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如下     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不良反应】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事件:     1.全身性反应:超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发热,高热,乏力;     2.皮肤及皮下组织:瘙痒,皮疹(荨麻疹、斑丘疹、红斑疹等),潮红;     3.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部不适;     4.呼吸系统:胸闷,呼吸困难,呼吸急促;     5.心血管系统:心悸,心慌,低血压;     6.神经系统:头晕,头痛,震颤,意识障碍;     7.用药部位反应:静脉炎,注射部位疼痛、红肿、瘙痒。     【注意事项】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2.本品应即配即用,单独给药,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如确需要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本品的间隔时间,输注两种药物之间须以适量稀释液对输液管道进行冲洗。     3.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用药过程中加强监护,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4.缺乏相关研究资料,不推荐孕妇使用。     5.目前尚无儿童应用本品的系统研究资料,不推荐儿童使用。     6.有文献报道,本品与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地塞米松存     在配伍禁忌。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关键词: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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