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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1月起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83
  11月将至     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一起了解↓↓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11月1日启动参保     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     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于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交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等。
 
关键词: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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