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晚,新疆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田春海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10月6日,经排查14个地(州、市)97个县(市、区),主要药品保供批发企业46家正常经营;主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39家正常配送;药店6563家正常经营,复工率约70.2%。现有药品上游采购供应渠道通畅、品种齐全、数量充足,全疆药品库存能够基本保证30天市场需求。
田春海介绍,本轮疫情发生以来,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常态和应急机制高效转换,切实保障疫情风险区域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强化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维护了各族群众的健康权益。
在保障全疆药品供应方面,田春海说,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药品质量监管,主动收集掌握全疆药品市场保供情况,协调解决经营企业保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诉求,配合做好全疆药品保供工作,确保群众特殊药品和基本用药的正常供应。
据介绍,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和规范药店对“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销售管理,实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销售,落实监测预警责任,及时登记报告购药信息。与自治区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药店依规正常开展销售,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
在畅通保供渠道方面。他表示,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发挥辖区国有和大型药品流通骨干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储备防控药品、常用药品、麻精药品、急需药品和老年慢性病药品等重点药品,确保辖区内药品稳定供应。将保供药店列为重点民生保障单位,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田春海称,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跟踪全疆各地“四类药品”销售情况,采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和征集群众投诉等形式,对不严格执行“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及时纠正整改,切实保障群众正常购药需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