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采办此前通知,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将于 2022 年 11 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海南明确2022年11月底前正式执行第七批国采。
另外,海南还将于12月底前分批次执行八省二区第四批(辽宁省牵头)集采和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二批)。国采第五批药品将通过参加省际联盟和本省组织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接续工作,预计于12月底前后正式执行中选结果。
北京也公示了第一、二、四批国采药品接续相关产品报价上限。
7月18日,国家联采办发布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的通知。
公告表示,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2年11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此次集采有60种药品采购成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包括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
7 月 22 日,天津发布通知,将开展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维护及三方协议网上签订工作。
8月2日,广东省平台发布通知,将开展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申报及配送关系维护工作。
各省发布关于第七批国采执行的通知汇总如下:
9月28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
海南省年底前落地即将落地执行的集采中选结果
国家集采:国采第七批预计于10月底前后印发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后正式执行中选结果。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工作,通知相关医药生产企业做好备货准备。
省际联盟集采: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计划于10月底前后完成待分配量确认,于 11月底前后印发实施方案,12月底前后分批次执行中选结果。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辽宁省牵头)集采和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二批),按照联盟统一步骤实施。
即将开展的集采接续工作
【国家集采接续】国采第五批药品拟通过参加省际联盟和本省组织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接续工作,预计于12月底前后正式执行中选结果。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的延续性,保障临床使用,按照“保供应、后续约”的原则开展中选品种续约和使用工作。
在接续的中选企业未确定前,医疗机构先按中选价格正常采购使用原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供应的药品,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第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
对原中选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价低质优的其他药品。待中选企业确定后,另行确定下一采购年度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执行时间,并完成新中选企业的协议签订,调整支付标准。原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不能正常供应到12月底的,请于10月20日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反馈,以便我省启动替换程序,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可正常供应。
【省际联盟集采接续】陕西十一省省际联盟、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四川牵头)、重庆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按照牵头省份统一安排,结合海南实际进行续约工作,接续时间待定。
在此期间,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上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药品供应、采购等政策参照本通知国家集采第五批。原纳入海南省已跟标的省际联盟集采,后又被国采纳入的品种,接续后转为跟标国采中选结果。
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中的结余留用考核模块开展,目前已完成系统模拟测试,因疫情原因导致考核工作顺延,预计将先行完成国采第一批至第四批、陕西省际联盟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四川牵头)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结余留用考核。
北京:国采第一、二、四批接续限价公示
与此同时,9月28日,北京市也发布《关于公示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相关产品报价上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9日10时至2022年10月8日16时。
公示查看方式: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一二四批接续报价上限公示”,查看公示内容,具体操作参见《第一、二、四批接续报价上限公示操作手册》。
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制定:
有国采到期后省级或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产品,以该产品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报价上限。
无国采到期后省级或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产品,其中属于上一轮国采中选产品,以该产品上一轮国采中选价格作为报价上限;
其他产品以同组产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最低价作为报价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