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36号)要求,为加快发展本市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形成较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康复医疗服务模式、有利于康复医疗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全市16个行政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试点时间。2022年全年。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试点区要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本辖区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健全完善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支持人口导出地区综合医院向康复医院转型。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群需求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康复医疗学科能力建设。各试点区要结合“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康复医学科软硬件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市级医院与康复专科医院要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部分专业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康复医疗亚专科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儿童康复、老年康复等康复医疗亚专科能力建设。
(三)加强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各试点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康复治疗师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规范培训,增加康复治疗师数量,提升康复治疗能力。探索将康复医疗基本知识纳入全体医务人员培训中,逐步将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全过程。推进由医联体内上级综合性医院的康复专业团队制定标准和方案、带教社区康复人才的协作体系,并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社区康复人才的远程培训。
(四)创新开展康复医疗多学科合作模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早期介入和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试点,创新推动康复医疗与临床科室的紧密合作,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诊疗全程,手术前后康复及时介入,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逐步探索形成康复早介入的好做法,以及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的试点经验。
(五)加快推动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发展。打造社区现代化康复功能平台,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依托,配置符合需求、功能适宜、技术先进的康复设备,建设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提供病房、门诊、站点等多种形式社区康复服务,筑牢社区康复服务网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居家康复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医疗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院患者等人群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指导等服务。
(六)加强中医康复人才培养和康复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积极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二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应普遍开设康复临床科室。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范中医类别这医师开展康复服务的执业管理。加强中医康复医学中心建设,面向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制定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康复诊疗方案,促进中医药技术和方法融入现代康复诊疗体系,探索“市—区—社区—家庭”四级中医康复服务创新模式,提升重大疾病康复服务效果。
(七)积极推动康复医疗与其他服务的融合发展。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扩大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覆盖面。
(八)探索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做好相关项目价格的调整和优化工作。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康复医疗特点的医保支付模式。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支持先行先试。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人员培训、学科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我委将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电子邮箱:yzygc@wsjkw.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