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曝光:因非法购药,一连锁药店被罚125万,法人终身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从本月开始,药店专项检查开始,为期8个月。
一连锁药店被罚125万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连锁药店因非法购药等问题被重罚125万元。
根据公告,2021年10月,辽宁省药监局发现,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静灵口服液”药品。
2.在计算机系统中编造购进记录、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信息不可追溯等。
3.法定代表人赵某林从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未能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022年1月,辽宁省药监局按照上述规定,对该连锁药店处以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非法购药频发
梳理发现,近期因非法购药被罚的药店不在少数。
4月13日,云南药监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一连锁药店因未建立真实完善购销记录,相关药品未能实现全程管控,被处以罚款100万。
3月22日,中国网财经网消息称,广州一连锁药店通过找人排队从医疗机制购买配制药剂在网上销售,涉嫌非法购药售药,被监管部门罚没近60万元
3月2日,根据消费质量报报道,成都金牛区一药店从个人渠道购进阿托伐他汀、瑞舒伐他汀等药品,被监管部门立案,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
上述这类现象为何屡屡发生?带着这个疑问,赛柏蓝-药店经理人咨询相关人士了解到,一些药店为了获得更高利润,通常会铤而走险,主动非法购药。
就拿非法购药中的“购药信息不全”举例,一般与药店3个违法行为有关:
1.非法串货。不少药品是被控销的,各个地区价格不太一样,药店为购进低价类型,选择串货,而串货药品不带发票,这样导致药店购药信息不全。
2.购进回收药品。药店从药贩低价购买回收药(通过套刷医保,二次流入市场的药品),这类药品多为慢性病医保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药店利润微博,部分药品甚至是负毛利,如果将之替换成回收药,毛利可以提升至30%左右,由于慢性病药品是主打品类,药店销售回收药利润相当可观。
3.同行进货。某些药品只有同行有货源,并且卖的很便宜,药店可能通过线上平台以顾客身份购买,然后放在自家门店进行二次销售。
不过,还有一种原因比较特殊。某些药店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因控销规定被上游渠道停货,药店为了保住销售份额,只好继续串货。
另外,一些连锁药店面对竞争对手低价倾销药品,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措施,大量购买其倾销药品,以此损耗竞争对手门店毛利,药品大量买入后,自然也会对外销售,这类行为同样属于“非法购药”。
专项检查开始,为期8个月
近期,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召开了药品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会议要求,2022年药品经营监管要重点做好6项工作,其中就包括“严查狠打,全面落实经营使用专项检查要求”。
在此大背景下,全国多个省份陆续发布了2022年药品经营检查工作计划,针对零售药店,计划包括了“购销环节”等多个专项检查,一些省份还明确了专项检查周期,一般为8个月。
4月24日,江苏药监局发出公告,要求部署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本次专项检查为期8个月,自4月份开始至11月份结束。
江苏药监局强调,要以药品购进来源为重点环节,聚焦非法渠道购销、骗购套购国家管制药品等问题;以核查票、证、账、货、款是否相符为重点内容,聚焦向无证单位、个人采购药品,超经营范围、超经营方式经营药品,虚构药品来源流向等问题。
日前,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全省药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表示,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专项检查,其中“药品购进来源”为检查重点之一。根据该文件要求,专项检查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周期8个月左右。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江苏、山东、山西、宁夏、辽宁、陕西等多个省市发布2022年药品经营经查计划,均要求监管部门严查药店药品购销环节。
另外,按照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药的,罚款至少10万;情节严重的,罚款50万起步。
为避免因“非法渠道购药”带来的重罚,药店在进购药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检查进购药品经营企业的相关资格,必须保证药店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3.药店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具体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