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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取消药品加成 增医疗服务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143

    县级医院是基层医院,平日就诊患者很多。以往医生给患者看病诊疗费不高,多数靠药品加成养着,造成医护人员的工作价值得不到体现,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患者发现医院拿的药往往比药店贵,引发群众的不满意。但这种状况将很快得到改变,因为海南省将启动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记者从海南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稳妥推进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文昌市、屯昌县等6个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指导意见》要求以2011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进货价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促使医药收入比例调整。

   
《指导意见》明确改革补偿机制。将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转变,取消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上调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70%和增加财政投入补偿30%。其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及幅度为:诊查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50%左右;床位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左右;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左右;治疗费按治疗项目的复杂程度,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大型仪器治疗价格不得提高;手术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5%左右。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合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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