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作出调整,以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按照调整要求,各省级监管部门将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定点经营企业。
据了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局于2006年公布了在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布局。几年来,各省级监管部门按照布局严格审批区域性批发企业,并切实强化日常监管,麻精药品的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在国家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区域性批发企业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履行供药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个别地区区域性批发企业数量多,经营过于分散。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近年来麻精药品需求总量变化情况,为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国家局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进行了调整。
国家局要求各省级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调整期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供应。通过调整,要在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经营集中度的基础上,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鼓励逐步打破地区界限,促进适度竞争,改善供药环境,更好地为满足医疗需求服务。同时,根据布局要求,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并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定点经营企业。
具备5年以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经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准予定点的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定点经营手续。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不予定点:企业及工作人员近2年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企业近5年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区域性批发企业资格的;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同时,可以向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据悉,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将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调整后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不得再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国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