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浙江省药监局发布《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4号),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4号)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加强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管理,省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现予发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