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18日讯 取消药店面积限制,河北省一马当先。
药监发文,取消药店面积限制
8月16日,河北省药监局再次发文强调,将取消对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的限制,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根据河北省药监局日前印发的《关于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持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服务、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等要求,以进一步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体如下:
一、持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服务: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等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二、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坚决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距离设定和营业面积等限制。按照营业面积、设施、人员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办理药店开设审批。
三、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后,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要动态调整办事指南并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行政审批大厅、部门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既利好药店人,又利好消费者
去年6月3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中就有提到“经营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该《通知》内容早在省内进行了试点。几个月前,石家庄就取消药店营业面积限制。
据人民资讯报道,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三处杨婧介绍,经过前期调研、结合外地先进做法和上级政策要求,该局近日研究通过了取消药店营业面积限制的决定,“现在只要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品种、规模相符合即可。”
“材料少了,证照还能一起办,最重要的是营业面积的限制取消了,为我们节省了不少成本。”石家庄某连锁药店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局办理业务时感慨地说。
据了解,之前石家庄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最低使用面积的要求是:市内五区不得低于80平方米,县城区域不得低于60平方米,乡镇及农村不得低于40平方米。
该市行政审批局也表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规定,一直是限制药店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且不利于药店下沉乡(镇)市场,服务更多基层群众。”
当然,取消营业面积等限制不仅能降低开店成本,还可以促进药店行业的发展,也能为群众带来益处。
据中国经济网消息,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监事长徐郁平在采访中表示,此前有限制,药店的日子相对“稳定”,而新政的实施,必会打破这份“稳定”,行业竞争便加剧。有竞争便会有创新,有创新才能加速产业的发展。由此看来,无论是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还是取消营业面积限制,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
其他省市“红线”仍在
河北省药监局坚决取消药店营业面积限制设定这一项使得新开药店没了“红线”,但目前多数省市仍对药店面积有相应要求:
上海市
广东省
山东省
此外,也有部分省市虽保留了“红线”,但放宽了限制: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