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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放宽社会资本创办医疗机构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172
    到2015年,福建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医疗服务量将达到全省总量的20%,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近日,福建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放宽社会资本创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并给予多项优惠政策。

  根据《实施细则》,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条件的均不受限制。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可申请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政府将不限制配置。

  福建省将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创办综合医院和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以及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创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并支持其参加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建设,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境外资本在该省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支持台港澳医师到该省短期行医。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财政、税收、水电气价格、建设用地、金融贷款、保险、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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