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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生“营养餐”资金严禁被挪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134
    8月28日,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办法》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的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重点向国家试点地区倾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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