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天方药业虚假陈述“恶意诉讼”引发业界讨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130

    在中国证券维权领域,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财政部处罚,继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索赔的上市公司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然而,从来没有一家公司的维权案件,有如天方药业这般引人议论。

   
火药味浓厚的起诉立案

   
2012年3月,一位投资者以财政部发布一份会计质量检查公告为依据,以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为事由将天方药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共计60.4万元。两个月后,案件在郑州中院完成立案。

   
2012年7月,被告天方药业才将此诉讼事宜进行公布。令不少证券维权人士惊讶的是,天方药业不仅公布了案件相关诉讼信息,更是高调公开了原告股民的姓名和住址信息,还在公告中表示“对姜桂荣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

   
十年来,一共有70余家上市公司坐上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的被告席。根据规定,接到法院传达的应诉通知书之后,上市公司都必须及时进行公告公开。一般来说,涉诉公司也都是这么做的——发布公告将诉讼简单进行介绍,并不轻易透露公司对案件的态度,只是惜墨如金的用十分中立、严谨的口吻将案件进行传达。

   
然而,这次天方药业罕见的在公告中用上“恶意诉讼”几个字眼,令敌意迅速在原被告双方弥漫开来。公告发出后,原告姜桂荣的代理律师王智斌迅速做出反应,发出一封法律函件要求天方药业就公开投资者个人隐私和用词不当作出道歉,然而,天方药业却再也没有任何回应。

   
分歧巨大的原被告双方

   
公开资料显示,案件原告股民姜桂荣的起诉理由为:经财政部检查,天方药业2009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如下问题:(1)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2)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3)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4)在无发票的情况下,列支销售服务费2978万元;(5)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息787万元;(6)少缴各项税款131万元。该投资者据此认为天方药业2009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不实,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造成其证券投资损失。根据律师推算,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在2011年10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方药业股票并遭受损失的股民。

   
然而,天方药业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强硬立场。其在公告中表示,财政部关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出来的问题主要是财务不规范的问题。财政部仅是因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发生的“公款私存”问题(即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对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并没有因其他问题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公司已请会计师事务所就财政部检查出来的问题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出具说明:上述问题影响公司2009年合并利润-378177.17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485264.67元的3.6%,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调整2009年当年合并的财务报表。公司2009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不实。

   
一边是聘请了专业维权律师的投资者,一边是坚称自己“无罪”的上市公司。姜桂荣和天方药业之间的官司将于2012年9月5日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显然是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原告股民方认为财政部有白字黑字的处罚文件,最后领受罚款的对象是天方药业而非子公司。而天方药业却认为责任在子公司,对案件审理结果抱有十分乐观的心态。

   
“恶意诉讼”引发业界讨论

   
事实上,原被告双方的剑拔弩张,也引起了许多看客的关注。不少证券维权人士也对案件有着自己的看法。避开天方药业的财务问题到底归属子公司还是其本身不谈,大家关注得更多的是围绕“恶意诉讼”展开的讨论。

   
杭州维权律师厉健表示:“股民依法起诉索赔,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权利,法院已依法受理。按天方药业观点,如果股民起诉是‘恶意诉讼’,那么,法院受理此案岂不是‘恶意受理’、‘恶意审判’?案件尚未审判,公司就在公告中指责股民恶意诉讼,有泼脏水恐吓尚未起诉投资者之嫌。”

   
上海维权律师宋一欣也表示,即使责任真的归属子公司,天方药业的应诉态度也不甚合理。而本案还有可能引发一些法理上的新讨论,如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索赔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规制恶意诉讼做出明文规定,只是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对诉讼行为如何正当行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通常认为就可能构成恶意诉讼。一般来说,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需要有严格的前置条件,必须以人民法院、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文书为根据。如此看来,股民想在此类案件中进行“恶意诉讼”,难度也不小。

   
对立诉讼引发大量违规举报

   
按照常理来理解,天方药业此次面对诉讼做出的强硬态度,是为了避免公司陷入海量索赔诉讼的麻烦。然而正如老话所讲,“越怕什么就越来什么”,天方药业和股民的争执,从公告转移到媒体,并且一发不可收拾。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维权律师开始关注这起诉讼,其中不乏很多明确表示也将提起诉讼的股民。

   
姜桂荣的代理律师王智斌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已经有很多投资者找到他,希望了解更多针对天方药业的索赔细节。更加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打听案件诉讼情况的投资者之外,还有不少人开始向王智斌律师“爆料”,向其提供该公司的违规线索。王智斌律师透露:“目前我们正在对这些爆料线索进行排查、核实。很多线索是投资者理解错误,但是也确实有一些线索,是真正的发现了问题。近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天方药业定向增发违规事宜,就是一位投资者提供的线索。”

   
当媒体就诉讼问题对天方药业进行采访时,其对外口径始终为,财政部处罚的问题是子公司的过错,并非上市母公司所为,因此不接受“恶意诉讼”的侵扰,一切“法庭上见”。这起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索赔案件,究竟会如何发展?《投资快报》将对案件进行密切跟踪报道,敬请关注。(投资快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