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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化妆品、饮料等三行业税收优惠新规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1  浏览次数:141
  减税之风吹至化妆品、医药和饮料三行业,但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昨日(6月1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不含酒精类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通知还称,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协议归至另一方扣除。

  根据此前办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很多化妆品、医药制造和饮料企业享受的抵扣比例较其他行业可以翻倍。

  北京世纪嬴盟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李丽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年的税收清算汇缴工作已经结束,如果今年没有抵扣部分可以结转至来年。“这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占总收入比重较大的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李丽君表示,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很少有大型企业能享受这一优惠,原因在于该类费用通常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一般不会超过30%。

  为验证此项新规的实际效果,记者随后查阅了上述三行业中几家上市公司的财报,总体来看,此项规定至少对相对较大公司的影响不大。以上海医药(601607,SH)为例,去年年报显示营业收入共计545亿元,其中广告宣传费仅为5.87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只有1%多一点,远未达到15%的法定抵扣比例。而乳业三巨头蒙牛、伊利和光明在广告宣传上尽管豪掷70亿,但广告和宣传费用占总营收比例最高的伊利股份也仅为10%左右。

  李丽君认为,上述新规定至少对大型企业来说信号意义强于实际效果,而新兴企业为扩展市场会大举做广告、搞宣传,就有可能享受到此项优惠。(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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