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9月30日讯 9月28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次优先将四川省原阳光挂网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 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补片、医用高分子材料、超声刀头等)等10 大类39 亚类高值医用耗材,以及真空采血管、注射器等 2 大类低值医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全部体外诊断试剂纳入我省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同时,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有外省最低参考价的医用耗材纳入价格联动采购。
已挂网产品实施联动参考价动态调整:产品挂网后将根据 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及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的低值动态调整联 动参考价格,鼓励申报企业主动降价。
已挂网产品产生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申报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 30 天内提交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如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 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的,经核查属实,按核实后的外省实际最低参考价 下浮10%作为联动参考价,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
要求30天回款
《征求意见稿》显示,医药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医用 耗材企业及时结算。医疗保障部门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共享医用耗材采购、支付、结算数据,强化医药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一体化 监管,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统一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各医药机构在医用耗材交货验收合格30 天 内必须将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按时支付给医药企业。
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样显示改进药械货款结算方式。
要求医药机构应将药械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履行按时结算货款责任。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医药机构应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医药企业。
参加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带量采购医保预付款的清算工作。
同时,上述指导意见还显示,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
省药械采购平台为医药机构、药械生产及经营企业提供价格申报、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综合开展价格监测、执行监督、信息发布等工作,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