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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禁止药品使用单位擅自处理假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8  浏览次数:147
    昨从(湖北)省政府获悉,《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8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我省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该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发现假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医师应当按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

    规定还明确,药品使用单位应每年组织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违规安排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且逾期不改的,最高可处以2万元罚款。(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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