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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0  浏览次数:89
  医药网1月8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开始承担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4日
 
关键词: 药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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