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近期多省开始推行基药制度。
辽宁全面推行基药制度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该省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统计考核办法,实行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和采购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考核。原则上,公立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80%、采购金额比例应达60%;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65%和35%;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53%和20%;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53%,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
甘肃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近日,甘肃省制定印发实施意见,明确各地严格执行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切实保障生产供应,相关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鼓励各地试点探索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疾病基本药物特殊保障政策,各级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助推甘肃中医中药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鼓励省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小品种药生产基地。
云南确保基药制度落地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布,提出提高基本药物有效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中标和挂网药品准入及退出管理机制,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
《意见》要求,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增强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统一采购、定点生产、强化储备等措施保障供应。推进药品配送企业整合,提高配送能力,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等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要追究企业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各类医联体和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完善云南省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网络,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
广东省落地国家基药制度
近期,广东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实施意见》指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其中 在采购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广东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而国家则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
青海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导地位基础上,增补部分藏成药作为我省的增补基本药物,满足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对藏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