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含羟 考 酮 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 考 酮 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 考 酮 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三、丁 丙 诺 啡与纳 洛 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