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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 医养结合迎来大变化!涉及所有村医、家庭医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8  浏览次数:79

        4月16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

       要求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推进医养结合是完善养老服务机制,激活养老服务市场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也是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重点之一。因此,《意见》对基层医疗机构未来在医养结合方面的工作做了详细要求。

       基层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意见》提出,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这样看来,家庭医生签约内容和要求将有所改变,老年人家庭签约率指标应该会相应提高。

       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既然是“激励”,那么势必会影响村医的待遇。

       在促进农村医养结合的过程中,乡村医生是主力军,只有提升他们的待遇,才能激励他们在健康养老工作方面的积极性。

       随着医养结合工作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健康养老服务工作将会是村医提升待遇的一个途径之一。

       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虽然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中,并不要求上 门 服 务,但对于确实有特殊需求、行动不便的人或开设家庭病床的情形,家庭医生是应该上 门 服 务的。

       这次《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

       医养结合离不开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通力合作,只有二者协同合作,才能达到理想要求。

       《意见》提出,要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取消行政审批

       在2017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意见》指出,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

       区域卫生规划方面的放开,将进一步刺激社会办医在养老市场的发展。

       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享受同等职称待遇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养老服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在普通高校开设中医养生学等相关专业

       在人才培养上,《意见》提出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

       《意见》下发后,医养结合市场将迎来一场新的变革,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进一步紧密,这些都离不开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参与和配合,接下来,健康养老服务将是基层医疗行业的发展重点之一。

 
关键词: 国务院 , 医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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