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事所出函:基于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建议不采集4+7集采价格。
药事所出函:不建议价格联动
12月14日,行业内流传着一篇文章,公布了上海药事所明确4+7中选后的执行细则。
文章中显示,上海药事所邀请中标企业代表参加现场“4+7”会议,明确一系列中选后的执行问题。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细则提出:对于非集采地区的价格联动,药事所可出函(只针对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基于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建议不采集4+7集采价格,并盖药事所公章。各企业政府事务部要做医保局工作,鼓励企业发声。
确实,带量采购的价格是否联动,一直是业内关心的一个问题。
在带量采购中,如果企业为了近21%的市场份额,亮出地板价,则意味着对于有全国价格联动趋势的其他招标城市,失去了最后一个筹码;况且,从情理角度,采购的前提不同,带量采购和不带量采购,二者存在量的差异,一旦联动,企业的价格体系难以维持。
但在此前,业内对带量采购的价格联动问题,都保持着比较一致的态度:概率比较大,只是时间节奏上还需要观察。而且考虑到有的品种价格降幅比较大,不排除联动的速度可能比较快。
据国信证券分析,很可能出现非带量采购试点省份要求全国最低价联动,最终导致不同省份之间,医院与药店之间的价格产生巨大差异的情况。
实际上,医保压力大且医药行业不强的省份会更愿意跟进联动——有些省市已经表示会跟进,联动后,相关部门如果要求对应厂家进行联动,厂家的腾挪空间也不大。
此次,上海药事所出函提出,由于采购模式不同,建议不采集4+7集采价格,可以说在短期内,是对中标企业的一种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价格联动就会因此停止,长期来看,方案和模式的推广是一定的。
据华泰证券采访专家可知,长期来看,国家层面的政策会鼓励公立医院,药店,一些定点医院等等来进行跟标;集采的品种也会扩大,除了试点的31个产品126个品规,后续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也会慢慢的纳入到集采范围。
此外,方案本身也很有可能会推广,众所周知,现在的4+7实际上是上海第三批采购方案推广的结果,得到认可,推广到4+7试点,4+7的表现基本符合预期,应该也会进一步推广到全国。
供货和质量,要这样维持
除了价格联动外,产能问题也是行业内关注的问题:如何独家中标后保证“量”的供应,是否要面临扩产?
在上海药事所的细则中,提供了一定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1月上旬完成挂网,上海药事所希望药品1月底前入院,抓紧生产备货,持证人必须督促生产企业。按上海前三批带量采购的经验,第一个月销量呈井喷状态,因此确保第一个月至少有3个月的货。
2周一次定期报库存,初步建议通用名、规格、注明截止日期、每天产能(盒或者粒)、库存占约定量的%。企业指定专人对接定期报库存。
万一停产需要提前2-3个月报备。
4+7合同期限内一定要确保供货,即使超过标的量也要以协议价格保证供货,若有其他城市跟标,以4+7城市优先供货。
此外,面对外界针对药品降幅过大,可能会使企业压低成本,以次充好,从而使一致性评价变成一次性评价的质疑,上海药事所提出要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测:上海市报6批次,下周一起送样,其他10市按各地要求。
与此同时,11市集采地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必须要有一致性评价的标签,绝对不允许供应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下附上海药事所的全部执行细则
1、1月上旬完成挂网,上海药事所希望药品1月底前入院,抓紧生产备货,持证人必须督促生产企业。按上海前三批带量采购的经验,第一个月销量呈井喷状态,确保第一个月至少有3个月的货。
2、运输时间、配送环节、医院覆盖情况,不要因配送问题造成无法入院,包括上海外其他城市也要考虑。企业希望其他城市细则在配送商选择方面可以相对集中。
3、质量检测,上海报6批次,下周一起送样,其他10市按各地要求。
4、11市集采地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必须要有一致性评价标签,绝对不允许供应未过一致性评价产品。
5、2周一次定期报库存,初步建议通用名、规格、注明截止日期、每天产能(盒或者粒)、库存占约定量%。企业指定专人对接定期报库存。
6、万一停产需要提前2-3个月报备。
7、其他各地医保支付一定会有措施,可能打%款给医院,由医院执行,部分城市也不排除直接付款给商业,目前还不确定。
8、对于非集采地区价格联动,药事所可出函(只针对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基于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建议不采集4+7集采价格,并盖药事所公章。各企业政府事务部要做医保局工作,鼓励企业发声。
9、4+7合同期限内一定要确保供货,即使超过标的量也要以协议价格保证供货,若有其他城市跟标,以4+7城市优先供货。
10、4+7开票问题还需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