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这也是大部制改革后新上线的市场总局发布的第一批虚假广告通告。在通报的20起虚假违法广告中,医药/医疗类广告共有8起,共计处以罚款达到676.66万元。
1.湖南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2017年双“十一”促销活动广告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低俗媚俗,含有不尊重女性及性暗示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7年12月,长沙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2.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运营“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自2016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发布多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内容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共计235971.6元,罚款707914.8元。
3.河北石家庄积水医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介绍该公司产品 INSEPACK(英派康)采血管的广告宣传手册,并委托石家庄分公司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中含有“英派康采血管采用日本进口pet原材料”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1月,石家庄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万元。
4.河北秦皇岛蕾迪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向公众发放宣传折页的方式,发布宣传普通食品的广告,含有对肺气肿、糖尿病、气管炎有较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7年10月,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40万元。
5.吉林四平综合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月,四平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共计21万元。
6.上海秀弛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分别发布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广告含有“奢装”交房内容,而实际是以毛坯方式交房,该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5.4万元。
7. 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发布多则广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非药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87万元。
8. 上海心知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上的互动百科词条进行宣传,虚构《抗衰老圣典》中相关内容,冒充“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具有临床医学功效;利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冒充“百龄堂极藻5S”对疾病治疗有效,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32万元。
9. 浙江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误导购房对象对原规划设计进行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的内容,对客户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10. 安徽志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的“券妈妈”网站及手机APP软件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其中含有“收益率达14%以上”等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8月,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