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流区西航港佳佳鲜货配送经营部销售菠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205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406996;产品名称:菠菜;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8-21;被抽样单位:双流区西航港佳佳鲜货配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氟虫腈(农药)。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菠菜10公斤,货值160元;已销售10公斤;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种植者在蔬菜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所致。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在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期间进行整改,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区局已于2017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双流区局于2017年12月1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 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二、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钟小庆)销售瓢儿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210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407048;产品名称:瓢儿白;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8-21;被抽样单位: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农药)。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瓢儿白46公斤,货值26.5元;已销售46公斤;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种植者在蔬菜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所致。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在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期间进行整改,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区局已于2017年10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双流区局于2017年12月1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伍元整);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三、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毛凯销售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7年第221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407006;产品名称:上海青(普通白菜);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8-21;被抽样单位: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农药)。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上海青(普通白菜)20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20公斤;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种植者在蔬菜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所致。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在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期间进行整改,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区局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双流区局于2017年12月1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贰元伍角);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四、双流区忠雪蔬菜批发部销售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7000407038;产品名称:豇豆;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8-21;被抽样单位:双流区忠雪蔬菜批发部;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农药)。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豇豆50公斤,货值350元;已销售50公斤;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种植者在蔬菜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所致。双流区局责令该企业在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期间进行整改,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区局已于2017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区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双流区局于2017年12月1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