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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5  浏览次数:60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储存、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应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建立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人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细则》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医联体成员单位内部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供成员单位相互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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