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1月16日讯 对于“二次议价”,除辽宁省明令禁止外,福建、浙江、安徽、陕西、河南、湖北、重庆、上海、湖南、宁夏等省份都积极试点“二次议价”,有业内专家断言,“二次议价”一定会放开!
近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通知默认了三级医院有权进行二次议价,并提出每季度将对使用金额前十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
▍辽宁省对“二次议价”说不
安徽这一通知,与辽宁省卫计委11月3日发布的文件截然不同,面对“二次议价”,辽宁省的态度是明令禁止。
11月3日,辽宁省卫计委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与考核细则》(试行)(下称细则)。
《细则》表示:通过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和省内各市、省属医联体议价形成的采购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
不过,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药品都有具体所指——短缺药和谈判药品不允许医院再“二次议价”;同时,省、市医联体谈判形成的采购价格,不允许医院再砍一刀。
▍国家层面,“二次议价”禁令打开
2010年7月,当时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卫规财发[2010]64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其中,第三十六条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九条提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在国家政策文件层面“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禁令”打开。
国家层面,对于“二次议价”经历了从禁止到放开的过程,而具体到各省市,对于“二次议价”则态度不一。
有像辽宁省一样的,明令禁止“二次议价”,也有福建、浙江、安徽、陕西、河南、湖北、重庆、上海、湖南、宁夏等省市在积极试点“二次议价”。
有业内人士指出,“二次议价”与近年来国家要求医院控制药占比、医保控费等密切相关。
▍“二次议价”,业内人士看法不一
不同省份对于“二次议价”的矛盾态度,和“二次议价”本身的多重效应有关。
有业内人士认为,二次议价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研发、创新。绿叶制药集团董事长刘殿波就认为,若招标采购、医保谈判、二次议价等环节不能理顺的话,企业的创新热情可能会受到影响。
甚至有人表示,“二次议价”导致很多用量大、疗效确切、品质优良的药品被迫退出市场,严重影响百姓的用药安全。
除以上负面效应外,“二次议价”最直接的效果就是降低药价,补贴医院财政,缓解财政压力。
虽然仍存争议,但是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牛正乾指出,在医保改革落地之后,“二次议价”是挡不住的,一定会放开。
附: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
为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障及时有效供应,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根据《关于近期医改重点指标、工作任务和分工计划的通知》(卫办秘〔2017〕484号)要求,现就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两票制”有关规定,并针对药品采购配送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药品采购配送管理,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政策,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升药物可及性,让更多患者受惠,增强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三、省属医院及其他三级医院要梳理分析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对本单位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预警管理,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也可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我委公布的重点监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等采购量大药品的处方点评,通报不合理处方的种类、数量、药品、医师以及原由等,责成相关科室和人员针对问题落实改进措施,并与责任医生暂停职称评审、暂停处方权、暂停执业等挂钩。
各市卫生计生委请于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三级医院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及处方点评、价格谈判等情况报我委药政处,省属医院直接报送。今后预警管理、处方点评等有关情况也请及时报送,我委将适时通报各地各单位落实情况。
联系电话:0551-62998558,
传真:0551-62998544,
电子邮箱:yzc0551@163.com。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