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22日讯 GCP的关键是受试者的保护,所以与知情同意书相关的问题,都可能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在受试者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就参加临床研究的事件已经很罕见了,但围绕知情同意书的问题还是不少,例如知情同意过程的记录问题,在国内仍然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是让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不够的,知情同意的过程必须记录到原始病历里。知情同意的过程在原始病历里没有记录,在国内仍然是监查和稽查中最常发现的问题之一。
没有直接规定的行规
为什么知情同意的过程必须记录到受试者的原始病历上?这是GCP的哪一条规定呢?
事实上,不管是中国的GC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还是ICH E6(ICH GCP),或是美国的法规21CFR50(受试者权益的保护),都没有直接规定说知情同意的过程必须记录到患者的原始病历上。与这一点要求相关的文字只是在美国的法规21CFR312.62中有关研究者对临床研究资料保管的要求中有提到。
21CFR312.62 (b) Case History(病史记录)规定:在受试者的病史记录中必须记录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研究之前,就已经获得了知情同意书。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患者的病历记录里必须记录这个过程。但是,在该法规的同一条中也提到,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也是病史记录的一个部分。
那么,既然可以从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看到签署的日期是在参加临床研究以前,是否必须在病史记录里再记录一次呢?
基于对有关法规的理解
之所以形成了“知情同意的过程必须记录到原始病历里”这样的行规或要求,是基于对GCP和法规的理解。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要求?我们可以从有关法规和指导原则中找到答案。
1、ICH GCP
ICH GCP的4.8.10规定了知情同意书必须有的20条内容,但这些内容并没有体现以下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
4.8.3规定,研究者不得强迫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4.8.7规定,在获得知情同意之前,必须给予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足够的时间去理解该研究的细节,询问有关问题,从而决定自己是否真的愿意参加这个研究。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对他们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4.8.11规定,在参与临床研究以前,受试者也应该获得一份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由于以上几点都是属于GCP的要求,而这几点并不一定会体现在知情同意书的正文之中,所以知情同意的过程就必须记录到患者的原始病历里面,否则就不能体现出在同患者谈知情同意书时做到了上述几点。虽然一些设计良好的知情同意书里也涵盖了上述几点内容,但还是将知情同意的过程记录到原始病历里比较好。
2、21CFR50
21CFR50.20部分是有关对知情同意书的一般要求,里面也提到必须给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足够的机会来考虑是否参加临床研究,让强迫患者参加研究或不适当的诱导患者参加临床研究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21CFR50.27部分是关于知情同意的记录,里面也提到(a)必须给受试者提供一份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的拷贝,(b)在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机会来阅读知情同意书。
所以,从对这个法规的理解来看,法规也强调了知情同意的过程。
3、中国GCP
中国GCP的第十四条也提到: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第十五条提到: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这些与ICH GCP以及美国的法规相似。
怎样才是合格的过程记录
总之,对知情同意过程记录的要求,最初应该是来自某国际性的专业临床研究公司稽查部门的稽查发现,也可能是来自官方视察的发现,但具体的来源已经很难考证了。不管怎样,这一点已经逐渐变成了行规,也列入到很多公司的标准操作程序及监查报告模板之中。如果知情同意的过程没有记录,就会是一个稽查的发现。
那么,怎样才是一个合格的知情同意过程的记录呢?这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至少要记录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足够的机会来考虑是否参加临床研究,知情同意的过程中,给予患者足够的机会来阅读知情同意书,并询问与临床研究有关的问题。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给了患者一个副本,等等。